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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2024-03-20】【来源:司法部 】【字体: 】【颜色: 绿 【点击举报】

  2024年3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以来,对于规范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传统消费领域,虚假宣传、不公平格式条款、预付式消费侵权等问题突出。在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优势地位等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形多发,“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虚假营销,网络直播带货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等问题引发广泛关注,有必要聚焦突出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市场监管总局在总结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经验基础上,向国务院报送了有关送审稿。司法部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意见,深入调研,听取消费者、经营者、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和专家学者意见建议,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条例》。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二是聚焦突出矛盾问题。从我国现阶段国情出发,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处理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支持经营者依法经营的关系。三是把准实施条例定位。立足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框架内细化和完善相关规定,同时作好与产品质量法、电子商务法以及相关行业领域专门法律制度的衔接。

  问:《条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了哪些细化和补充?

  答:主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禁止虚假宣传、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履行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作了细化规定。例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补充了经营者关于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费者保护相关义务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明确经营者提供网络游戏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问:在网络消费方面,《条例》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二是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三是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四是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问:针对预付式消费侵权问题,《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重点强化了预付式消费活动中的经营者义务。一是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二是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三是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四是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问:在规范消费索赔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规范消费索赔行为既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消费争议时,应当依法维权。二是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三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四是对于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经营者的,依法予以处理。

  问:在强化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二是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投诉、举报,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是加强消费知识的宣传普及,加强对经营者的普法宣传、行政指导和合规指引。五是鼓励、支持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问: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需要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答:市场监管总局将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一是加大宣传解读力度。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引导和培训指导,与放心消费行动、消费投诉公示、消费纠纷多元化解体系、消费争议在线解决机制、12315“五进”等工作深度融合,让保护消费者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让广大经营者更加懂法守法,减少合规成本和违规风险。二是抓紧修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规章,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三是持续推进“铁拳”、“守护消费”等执法行动,直面消费者诉求和社会关切,严厉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服务高质量发展。

【编辑:朱富春】【 页面功能: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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